VOCs協同治理是我國“十四五”期間的重大內容之一和民生項目,目前相關企業使用活性炭進行VOCs處理的工藝較為普遍,但是存在問題也很多,主要表現在:設計風速與處理廢氣量不匹配、處理廢氣的設備結構不合理、關鍵材料吸附劑活性炭的質量以次充好、活性炭吸附飽和后更換處置不及時等問題,從而使治理效果大為折扣。因此,結合我公司多年來的研究開發經驗和應用積累,分享一些心得,供各級環保管理部門、相關活性炭應用單位在工作中參考。
一、活性炭質量選擇
活性炭的質量是治理VOCs的關鍵核心材料,根據經驗和行業規定,活性炭的碘吸附≥800mg/g,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.9MPa,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.4MPa,碘吸附值≥650mg/g。活性炭纖維其比表面積不低于1000㎡/g
各使用活性炭的企業應存好所采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、水分等產品的出廠報告單、質量合格證,以便隨時備查。
二、吸附設備選型
目前成熟而普遍應用的是臥式活性炭罐、箱式活性炭罐,內部結構設計需合理,氣體流通順暢、無溝流、壁流、無死角。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各個連接處均應嚴密,使用前進行打壓測試,不得漏氣。金屬材質裝置外殼應采用不銹鋼或防腐處理,表面光滑且耐腐蝕。
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置氣體采樣口,采樣口設置應符合《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/T 386-2007》的要求,便于日常監測活性炭吸附效率。根據活性炭更換周期及時更換活性炭,更換的活性炭按險廢處理或交于有資質的再生單位再生后合理使用
三、風速的設計
采用活性炭法處理VOCs首先要關注炭層的風速,風速太快吸附不到位,風速過低影響處理量,因此風速必須科學、可行。廢氣的治理應在密閉的空間中進行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,無法密閉的采用局部集氣罩收集,根據現場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,按《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》(GB/T 16758)規定,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,距集氣罩開口面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不低于0.3米/秒。
活性炭吸附裝置所采用的引風機應滿足場所集氣罩形狀、大小數量及控制風速等測算的風量所需并有富余。通過更換電機或變頻調速仍達不到要求的,則更換風機、改造管道。
四、炭層厚度(高度)和流速的確定
活性炭吸附裝置內的氣體流速根據吸附劑的特性或顆粒大小確定:
在采用3~4mm顆粒活性炭時,氣體流速為0.5m/s,裝填厚度不得低于0.5m。裝填活性炭時應振動密實并加網覆蓋,避免氣流擾動導致活性炭轉動摩擦;
采用蜂窩活性炭時,氣體流速以1~1.50m/s為宜。
五、廢氣的預處理(必要時)
因使用場景不同、應用環境各異,進入吸附裝置的VOCs氣體中顆粒物濃度、溫度、濕度應有要求,一般應分別低于1mg/m3 、40℃和80%,若顆粒物含量超過1mg/m3時,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。
使用企業應制訂定期檢測和更換過活性炭的制度,以及設備運行維護規程,保障活性炭在低顆粒物、低濕度條件下延長使用期限。
六、活性炭填充量的設計
無論有無活性炭在線再生,采購顆粒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前,通常考慮活性炭的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6倍,即1噸VOCs的處理量,需6噸活性炭。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應超過3個月。實際工作中,填充量、更換周期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排放檢測數據具體確定。
七、規范企業環保管理考核制度
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、晚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,實現與生產裝置的連鎖控制。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置銘牌并張貼在裝置醒目位置(可參照排污口設置規范),包含裝置產品名稱、型號、風量、活性炭名稱、裝填量、裝填方式、活性炭碘值等內容。
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,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、設備運行參數、耗材消耗(采購量、使用量、裝填量、更換量和更換時間、處置記錄等)及能源消耗(電耗)等。
實際工作中,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要求,規范運行活性炭處理工藝。
八、幾點建議
1、對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,限期整改;
2、新建企業應更換為高效治理工藝,采用多種工藝組合式進行改造。
3、改造或新建企業完善VOCs治理排放在線監測系統
4、應用活性炭治理VOCs的企業建立簡單有效的活性炭檢驗室,常規測試水分、水容量、碘吸附值、灰分、揮發分即可。
4、延長生產工藝設備停機后VOCs治理系統的運行時間,以免熱量散發不徹底引發著火。
5、使用活性炭數量大的單位配套活性炭再生系統(在線再生或原位再生),重復利用活性炭,大幅降低治理成本。
深圳凈森源活性炭有限公司
2023年2月4日